一、引言:在线教育自动续费纠纷的成因
在线教育平台普遍采用“连续包月/年”等自动续费模式,以低价优惠吸引用户。用户在享受首月优惠时,往往忽略协议中“到期自动续费”的条款,导致被连续扣费后产生纠纷。平台主张“协议有约定”,用户则称“从未被告知”。第三方投诉平台上,“自动续费”相关投诉已超21万条,在线教育行业投诉量位居前列。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于2025年12月联合发布《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2026年4月10日实施),明确规范自动续费服务;工信部2026年初通报中也将“强制自动续费”列为整治问题。本文从法律依据、司法案例和合规要点三个维度,梳理在线教育平台自动续费条款的合规设计路径。
二、法律依据:自动续费的合规框架
2.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自动续费的核心问题在于消费者首次同意时并不清楚后续扣款时间、金额及取消方式,这直接侵害上述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2024年7月施行)第十条进一步规定:经营者采取自动续费方式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续费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这两个时间节点的提示义务缺一不可。
2.2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该办法(2025年5月施行)第十八条确立了四项操作性要求:
提前五日提示:由消费者自主选择,不得默认同意;
显著、简便的取消选项:取消入口不得隐藏,操作不得繁琐;
不得设置不合理门槛: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额外材料或接听客服电话;
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取消续费应当免费。
2.3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及司法解释
自动续费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要求提供方以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否则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明确:电子合同中,仅以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主张已履行提示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会审查提示方式的显著程度及消费者实际注意的可能性。
2.4 《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
该条禁止将搭售商品或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自动续费属于“时间上的搭售”,不得设置为默认勾选,必须由消费者主动勾选同意。
2.5 《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2026年4月实施)
新规要求:每次扣款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并通知消费者(包括扣款时间、金额、取消途径),且允许消费者随时取消,取消了“特定时间窗口内操作”的限制。同时,提醒不能仅限App内部,还应通过短信等外部渠道确保消费者实际收到。
三、典型案例:司法裁判标准
3.1 广州互联网法院案:灰色小字体不构成显著提醒
唐某诉某科技公司案中,平台以灰色小字体显示“到期后自动续费”,且将续费协议与其他多个协议合并展示。法院认定:灰色小字体降低了用户注意可能性,默认勾选属于法律禁止的搭售行为,站内信通知途径繁琐,侵害了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判决退还全部自动扣款。
启示:灰色小字体、默认勾选、隐蔽的站内信均不构成“显著提醒”。
3.2 北京金融法院案:未预留合理决策时间
韩先生诉某保险公司案中,投保链接将多个文件合并统一勾选,且自动续保前仅于合同到期日当天发送“扣费失败”短信。法院认定:未使用显著标识提示,且未在合理期间内预留续保决策时间,自动续保合同无效。
启示:多个协议合并展示使条款被“淹没”;仅提前一天提醒且内容为扣费失败,不合规。
3.3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2026年3月发布):提醒须达到实际知悉程度
谢某诉某视讯公司案中,平台在会员到期前通过平台内信息(无自动弹窗,路径不明确)和手机短信(发送失败)进行提醒,此后未再提醒即自动扣费。法院认为:站内信息承载大量广告通知,难谓“显著”;短信发送失败后平台未继续履行提醒义务,判决平台赔偿利息损失。
裁判导向:① 站内信息在充斥广告时不构成显著提醒;② 经营者不能将“未看到提示”的风险转嫁给消费者;③ 外部通知发送失败时,平台负有继续提醒的义务。
四、合规要点与常见误区
4.1 什么才算“显著方式”?
不被认可的:灰色小字体;仅在用户协议中提及;站内信(尤其与广告混同);弹窗自动消失未经用户确认。
被认可的:弹窗强制阅读并手动确认;单独勾选确认;加粗、标红、放大字体;扣款前通过短信、App推送等多渠道提醒;支付页面醒目位置再次提示。
4.2 取消路径的合规要求
取消入口必须显著、操作不超过三步,不得设置额外障碍(如要求拨打客服电话、提供书面申请),不得以“挽留”诱导误操作,且取消必须免费。
4.3 默认勾选的法律红线
《电子商务法》禁止默认同意。自动续费选项不得预先勾选,必须由消费者主动勾选。仅用小字提示但未要求主动勾选的,同样违法。
4.4 扣款前提示的执行要点
至少提前五日提醒(合规基准);
内容包含扣款时间、金额、取消途径;
外部通知(如短信)+内部通知结合;
发送失败应尝试补充提醒。
4.5 举证责任分配
格式条款提供方对已尽提示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最高法典型案例表明:仅依赖单一通知渠道,发送失败后未补充提醒,即认定未充分保障知情权。司法解释亦明确:仅凭设置勾选或弹窗不足以证明履行义务。平台应保存用户确认记录(时间戳、IP、操作日志)、每次提醒记录(发送时间、渠道、送达状态)及取消操作日志。
五、在线教育平台自动续费条款的设计建议
第一,初次订阅时双重显著提示。以加粗、标红突出显示自动续费内容;要求用户单独勾选确认,不得与主协议合并勾选;支付页面以弹窗或浮层再次确认。
第二,每次续费前五日内双渠道提醒。通过App弹窗和手机短信,内容包含续费金额、服务期限、取消途径。若短信发送失败,应通过App推送或其他渠道补充提醒。
第三,提供“一键取消”便捷通道。取消入口位于账户设置显著位置,操作不超过三步,无需联系客服或提供材料,免费取消,取消后发送确认通知。
第四,合同格式条款的独立展示。自动续费条款独立展示,不得与一般免责条款混同;明确标注“自动续费”字样并采用显著字体;签约时提示的续费价格应与实际扣款金额一致,若调整价格须另行取得用户同意。
第五,证据留存。完整保存用户勾选确认记录(含时间戳、操作日志)、每次续费提醒发送记录(渠道、送达状态)、取消操作日志。建议采用爱签等合规电子合同平台,其区块链存证与司法节点对接能力,可自动固化用户确认记录,确保证据链完整、不可篡改,便于纠纷发生时快速出证。
六、结语
自动续费模式本身合法,但便利不等于随意,默认不等于同意。法律的底线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初始订阅时显著提示、每次续费前主动提醒、服务期间内便捷取消,三者缺一不可。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已为司法审查划定明确边界。对在线教育平台而言,合规设计自动续费条款不仅是规避监管处罚和用户投诉的风险管理工具,更是在纠纷中能够经受司法检验的“减震器”。将续费条款隐藏在协议角落、以灰色小字体蒙混过关、不提供便捷取消通道的做法,终将付出法律代价。